引用
下面是引用单行本于2005-12-13 12:05发表的:
天啊!巨额的广告费,肖像权使用费,精神损失费~
竟然一句话说不要就不要了~
哪来的
巨额的广告费和肖像权使用费?咱们又不是明星,做广告要几十万上百万的。老百性做平面广告多了也就几百,再多了一千出头了(还得是业界有点儿名的,俗语就是老鸟)。而他的行为明显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权(照片/图片),[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,并且必须具有营利目的。如果出于教学、研究等非营利目的复制他人作品,则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。(肖像权)另外侵犯他人著作权罪和非法使用肖像权罪不可以实行数罪并罚]
而且还是外地的,我还得上班。哪有时间跑来跑去的,告倒他也赔不了多少钱。一两千到头了。加上去除广告所有的照片并赔理道歉。精神损失费对于老百姓的这个小案例来说根本就不予支持(情节不够严重)。综上所述才绝定无语的。
另外这个广告只是促销,我也“免费”上了报纸。反正他是违法的,他的辫子在我手里。打电话跟他理论一下,如果不服。那就不客气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