嚓嚓咔 |
2006-09-21 09:20 |
我9月10日左右的时候在原公司离职,我昨天去结算工资,结果被告知要被扣除2800块。理由是因为我没完成指标,但是他们的指标几乎每个月都要变,一会儿这样,一会儿那样,我作为部门经理,我都已经签过不下三次的指标考核的文件,现在公司就突然拿出这样的文件来约束我。 但我觉得这是非常不公平的: 1.公司制度变的太快,等我刚把部门工作流程调整过来,进入正轨不久,就又换了(就因为这个原因,我部门员工军心涣散,才造成了业绩不佳) 2.公司人员变动,最极端的情况下,我的门部只剩我一个人(10天左右) 3.我自己的工作调动,去了别的部门
我现在就想问,现在有两个东西,一是劳动合同,二就是在公司里签的多次的业绩考核文件,如果我审请劳动仲裁的话,我是胜算大吗?
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以劳动合同来决定的,还是以公司的内部文件为准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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