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听众,近日发生在北京的一起大学生诉交通“一卡通”押金案引起普遍的关注。根据这位大学生的调查,每张“一卡通”的成本仅为4元,但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却要收取20元押金,由此产生大量“沉淀资金”。有市民昨天反映,上海交通“一卡通”也存在同样的问题。
目前在上海市场流通的公交“一卡通”约1500万张,每张卡押金30元。据这位市民调查,“一卡通”的每张成本价为7元。照此计算,在一卡通押金上“沉淀”的资金高达3.45亿元,按目前3.8%的人民币拆借市场一年期利率,这些沉淀资金产生的年利息为1311万元。这位市民问,这些沉淀资金都是持卡人的钱,由此产生的利息是否也应该归于持卡人?
对此,上海公共交通卡公司发言人表示,上海“一卡通”每张卡的平均成本超过10元。“一卡通”收取押金完全符合国际惯例,在我国香港八达通卡的押金是50港币、新加坡交通卡的押金是8元新币,收取押金是为了督促持卡人对该卡正常保管使用,避免一人多次领卡。假如押金较低,会产生持卡人透支后随意乱丢“一卡通”的情况。
对于公司的解释,有关专家认为,上海公共交通卡公司的定位是“公益性垄断企业”,也就是说,它的经营不存在商业机密。交通卡公司凭借一句“国际惯例”向持卡人收取押金,但这笔沉淀资金究竟有多少,有什么用途,持卡人却毫不知情,侵犯了消费者最基本的知情权。
在“一卡通”事件中,我们又听到了一个熟悉的词——国际惯例。近年来,这个词频繁出现在与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的各个领域。但让人们不明白的是,每次这个词出现,保护的都是一些垄断机构或是商家的利益,消费者的利益却在一次次“遵守”国际惯例时被蚕食。
最典型的要数越来越厉害的银行收费。在支付了银行卡年费、小额账户管理费等“这费那费”之后,大多数持有银行卡的老百姓,从今年6月1号起又开始多付一笔费用——跨行查询收费。银联的依据是这项收费是一种国际惯例。然而这真是国际惯例吗?国际惯例除了规定银行有权收费外,有没有规定银行应尽相应的义务呢?以跨行查询收费为例,在国际金融中心香港,当地银行并没有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一说。与内地不同,香港存在两家类似银联的银行卡网络,凡本网内的ATM跨行取款都不收手续费,更别说查询收费了。又比如在美国等发达国家,如果你的信用卡失窃了,一点也不必担心。美国法律有规定:信用卡被盗用,只要在失窃后24小时内进行了挂失,无论被盗用的金额多大,持卡人只负担最高50美元。英国也有类似的法律,规定持卡人最高负担50英镑。其余部分,除非银行能证明商家有明显的过错,否则全部由银行负担。事实上,许多银行自觉执行的条款,比上述法律规定更为优惠。不但挂失时间大大放宽,连那50美元的赔偿也由银行一并负担了。但在中国,信用卡挂失前被盗用的损失却必须由消费者负担,这里即没有“国际惯例”,也不说与“国际接轨”。
航空领域也存在着诸多不保障消费者权益的“国际惯例”。上个月,乘客肖先生买了一张“超售”机票,因飞机满员而无法登机。肖先生把南方航空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,控诉对方欺诈消费者。机票“超售”是指航空公司的航班实际售座多于飞机客舱座位,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飞机的座位虚耗。南航有关人士表示,机票“超售”是一种国际惯例,目前在国内也属正常市场销售行为。但查阅一下相关资料就能发现,所谓的“国际惯例”已经被篡改了。国外航空公司确实有“超售”惯例,但其有两个基本前提:一是事先告知——乘客在购买机票之时,航空公司必须告知乘客机票存在“超售”,买与不买的决定权在乘客自己。二是事后赔偿——所有因机票“超售”而被拒载的旅客有权获得经济赔偿。美国《联邦条例法典》规定,当被拒载的旅客在航空公司安排下乘坐另一航班,到达目的地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,航空公司须赔偿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,晚于两小时,赔偿翻番为票价的两倍。欧盟关于“超售”的赔偿则按航程计算,如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为250欧元等等。而在国内,乘客不仅买票时可能不知情,被拒绝登机之后,除了安排改乘下一航班外,没有任何经济补偿。
此外,甚至一些超市向供货商收取入场费、上架费,饭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等规定,也动辄被冠以“国际惯例”的帽子。
拿“国际惯例”说事儿,近些年来成了一些行业为其侵权行为正名分的“幌子”。但从银行收费、“超售”机票赔偿等事例中不难发现,很多所谓的“国际惯例”纯属子虚乌有,有些“国际惯例”则是被篡改过、修正过。部分行业在为自己牟利时就搬出“国际惯例”,但一涉及消费者利益时就拿“中国国情”“缺少法律依据”来搪塞,这样的做法怎能让人信服?学习“国际惯例”应该有起码的诚意,否则当我们的市场全面向国外开放的时候,这些行业将会自食苦果。同时,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及时跟上,别让我们的老百姓总是被“国际惯例”忽悠了。
以上是今天的东广聚焦。
2006年11月28日 +该新闻已在东广新闻台播出